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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西安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7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尚善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湛东,该公司总经理。西安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证经字第14293号公证书及(2014)西证执字第5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欠款16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83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经字第14293号公证书及(2014)西证执字第50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