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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杨保义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624号罪犯杨保义(又名杨宝义),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平阴县,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义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姜桂灿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赵明,罪犯杨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杨保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杨保义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杨保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保义报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杨保义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保义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服刑期间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服刑五年八月余,剩余刑期一年九月余,赃款全部退缴。罪犯杨保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3年10月,考核得分计40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4年4月,考核得分计40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4年9月,考核得分计6.7分,兑现嘉奖1次;至2014年10月,考核得分计6.7分,兑现嘉奖1次。社区矫正机构山东省平阴县司法局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关于对罪犯杨保义假释调查评估的报告》,意见为:建议对杨保义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保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保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