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国臣与李江、李青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国臣,男,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江,男,6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青山,男,2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臣诉被告李江、李青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