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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韦桂荣与邓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桂荣;邓靖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53-1号原告:韦桂荣,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邓靖维,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桂荣诉被告邓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桂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10元,由原告韦桂荣负担。审 判 长  郑 茵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巫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