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秦爱波与尹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波,尹玲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号原告秦爱波,男,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尹玲利,女,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爱波诉被告尹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以给付自己欠款13000元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爱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爱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秦爱波负担。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慧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