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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1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洪彬与管晓东、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彬,管晓东,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432-3号原告刘洪彬。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江都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晓东。被告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彬与被告管晓东、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刘洪彬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