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金良与霍金明、张运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良,霍金明,张运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4-1号原告:孙金良。被告:霍金明。被告:张运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良与被告霍金明、张运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霍金明、张运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霍金明、张运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