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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腾龙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腾龙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腾龙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书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斯永,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张店腾龙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安乐街北四巷**号楼*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刘栋,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颂远,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辰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张店腾龙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辰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桓台县果里镇后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鲁村委会)和桓台县果里镇急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急公村委会),工程承建方分别为桓台县荆家镇后孙建筑有限公司和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涉案钢材就是由上述两个建筑公司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在本案中,嘉辰公司对腾龙公司的五次付款,是建立在嘉辰公司与后鲁村委会的合作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在嘉辰公司与后鲁村委会产生纠纷,后鲁村委会已经拒绝继续向嘉辰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嘉辰公司才停止向材料供应商继续付款。在此情况下,材料供应商应当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建方主张要求付款,而不是向开发商主张付款。根据腾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嘉辰公司与腾龙公司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不足以推定嘉辰公司与腾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腾龙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腾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涉案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嘉辰公司不能因为其与后鲁村委会之间发生纠纷而不向腾龙公司支付货款。嘉辰公司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取得的证据均是特意针对庭审前腾龙公司取得的证据,经过了嘉辰公司的诱导,并不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显然不能成立。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请求驳回嘉辰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后鲁村委会与急公村委会旧村改造期间,腾龙公司曾经给上述两施工工地送过钢材。在对后鲁村委会书记和急公村委会书记的调查笔录中,均认可嘉辰公司为该旧村改造工程的实际开发商,腾龙公司曾给该工地供应过钢材。对该两份调查笔录,嘉辰公司在原一审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嘉辰公司与后鲁村委会与急公村委会旧村改造期间,分五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腾龙公司823679元,对该事实,嘉辰公司亦没有异议。嘉辰公司主张其与腾龙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嘉辰公司不能以其与后鲁村委会、急公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作为其拒绝向腾龙公司付款的理由。第二,原审法院经过对腾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嘉辰公司与后鲁村委会及急公村委会之间存在开发关系以及嘉辰公司与腾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嘉辰公司主张其从未施工过后鲁村委会及急公村委会旧村改造工程,向后鲁村委会出具工程款收据及向腾龙公司支付货款系因与后鲁村委会及腾龙公司有其他业务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审法院依据腾龙公司提供的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认定嘉辰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无不当。综上,嘉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