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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XX与但昭巨、陈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但昭巨,陈学,但林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但昭巨,被执行人陈学,被执行人但林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但昭巨、陈学、但林烨发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但昭巨、陈学、但林烨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但昭巨、陈学、但林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