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徐翔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优远钢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徐翔经贸有限公司,叶君荣,江罗惠,阮仕磷,邱冬妮,上海优远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3号原告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求珠。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炳根,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徐翔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叶君荣,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江罗惠,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阮仕磷,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邱冬妮,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优远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翔经贸有限公司、叶君荣、江罗惠、阮仕磷、邱冬妮、上海优远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金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