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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塘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塘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徐晓东、丁妍娟。被告李某。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暴露出赌博恶习,时常深夜回家,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2013年5月27日,被告因赌博在外借了16万元赌债。为此,原告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为此,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请。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产生家庭矛盾,为此钱某曾于2012年10月24日两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再次涉诉。另查明,被告李某于2014年1月躲债外出,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庭审陈述、(2013)张塘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调查笔录、电话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产生家庭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4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夫妻分居已满一年。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对财产无法查实且原告不要求处理财产,故对财产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