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献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升龙。被执行人:余献平。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献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献平欠有大量债务,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诉讼费25767元、执行费374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