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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和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朱某。被告顾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朱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