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和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朱某。被告顾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朱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