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吴晓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吴晓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海军,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斐,男,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晓芸,女,汉族,1986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吴晓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原告说明系自己将被告的姓名起诉错误。经审查,本���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军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971.2元,退还原告王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益铭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