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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法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兴华中路。法定代表人吕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法,男,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立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份,被告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挂靠原告公司,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小区1#、2#、4#、5#楼的主体结构、室内外初装修、水电暖安装等工程的人工及辅助材料、周转材料、机器租赁、消防合同工程按图安装及部分劳务作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于2010年4、5月份向本村仝长欣、仝红良购买价值215350元的木材,因被告没有按期付款,致上述二人起诉,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替被告承担材料款及诉讼费共223080元。2010年6月份,被告雇佣的工人吕绪慧在工作中受伤,后经鉴定为工伤,经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调解,原告替被告垫付吕绪慧工伤赔偿款430000元。2010年11月份,被告向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升降机,因未按期付款,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替被告承担租赁费及诉讼费共185983元。另外,原告还为被告垫付其他材料款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849063元。由于被告在挂靠中是自负盈亏的,即独立享有利益,独立承担责任,原告不享有任何利益,仅约定收取1.5%的管理费,但至今分文未收取。被告在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与其结清工程款后,对原告垫付的所有款项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工伤费、诉讼费等共计849063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以原告名义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王建法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执字第163-2号执行裁定书、工商银转账凭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四终字第12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0544号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替被告垫付材料款、工伤赔偿款的事实。被告王建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被告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并在合同书上加盖原告公司印章,由被告实际承包了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小区1#、2#、4#、5#楼的施工工程。被告在施工过程中,2010年4、5月份向本村仝长欣、仝红良购买价值215350元的木材,没有按期付款。上述二人起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与被告连带偿还仝长欣、仝红良材料款21535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替被告承担材料款及诉讼费223084元。2010年6月份,案外人吕绪慧在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小区1#楼施工作业中受伤。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绪慧属工伤。2014年1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4】第04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吕绪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50元、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6月期间病假工资24470元、2013年7月至12月伤残津贴12352.2元、2010年6月21日至2013年6月护理费58671.07元、2013年7月至12月护理费8688.8元、伙食补助费3670元、医疗费76457.37元、自2014年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058.7元和护理费1614.8元。原告不服上述裁决,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该院组织调解,原告实际支付吕绪慧工伤赔偿款430000元。2010年11月份,被告向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升降机。因被告未按期付款,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原告。2012年6月21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00544号判决书,判令原告给付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7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389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3年2月4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方式,支付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诉讼费等共计185983元。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未给付原告垫付款,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原告公司,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承包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小区1#、2#、4#、5#楼施工工程。对该施工工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告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支付被告给付在上述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仝长欣、仝红良的材料款及诉讼费22308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支付吕绪慧的工伤赔偿款4300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应予支持。原告支付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费、诉讼费等共计185983元,被告应予返还。以上款项共计839063元。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该挂靠施工合同具有关联性,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法给付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租赁费、工伤赔偿款、诉讼费等共计83906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91元,由被告王建法负担12241元,由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