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被告龚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被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