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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安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杰,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昭学,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江伟,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邓艳,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职工。第三人王安发。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安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安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特多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冉开英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人民陪审员  黄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