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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迎泽,柳振亮,李艮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永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迎泽,柳林县孟门镇柳家庒村125号。被执行人柳振亮,柳林县柳林镇贺家沟北路3号。被执行人李艮锁,柳林县孟门镇后南坡村79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迎泽,柳振亮,李艮锁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2013)离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利息71071.37元,(利息算至2015年12月31日),迟延履行金7836.38元,案件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92157.75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故本院在被执行人柳振亮,李艮锁工资账户分别划款81157.75元、111000元,共计192157.75元,(含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1550元),执行费1550元已缴纳,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离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0一五年十二日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二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