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刘 某 某 与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黄埔初中老师,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华亭县神峪卫生院护士,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西华小学教师,中专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西华法庭提出撤诉。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凤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