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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成坚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成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5号罪犯周成坚,男,1950年1月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8日作出(1996)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成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6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9月7日以(2001)闽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成坚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从事车间保洁员工种劳动,能完成保洁任务。考核期内没有违规扣分记录。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5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