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曾明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曾明。委托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2号商业街307房。法定代表人丁方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海泉,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曾明和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明和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向曾明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87026.49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电动车修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湘AA22**城市公交车全部修理费。二、支付方式:1、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前已将医疗费和鉴定费17026.49元支付给曾明;2余款70000元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之前支付给曾明。三、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曾明不得再就此事向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及湘AA22**小型汽车的驾驶员钟华、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