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肇戎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腰达腰线加工厂、李冬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肇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腰达腰线加工厂,李冬洪,何东旺,徐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肇庆市肇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旧西江纸厂北侧)。法定代表人褚开银。委托代理人张荣荣,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慧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腰达腰线加工厂,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冬洪,成年。被告何东旺,成年。被告徐明光,成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肇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6.50元、财产保全费2771元,共计679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红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