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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孙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孙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149号原告李桂荣。被告孙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孙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荣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立明给付货款30000元,原告李桂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其余4175元退回原告李桂荣。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