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孙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孙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149号原告李桂荣。被告孙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孙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荣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立明给付货款30000元,原告李桂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其余4175元退回原告李桂荣。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