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钟执字第1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马仁辉、张哲东、孙静与王平、毛怀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辉,张哲东,孙静,王平,毛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钟执字第1609-2号申请执行人马仁辉。申请执行人张哲东。申请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毛怀勤。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1998)钟执字第160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平、毛怀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因被执行人毛怀勤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怀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