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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钟执字第1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马仁辉、张哲东、孙静与王平、毛怀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辉,张哲东,孙静,王平,毛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钟执字第1609-2号申请执行人马仁辉。申请执行人张哲东。申请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毛怀勤。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1998)钟执字第160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平、毛怀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因被执行人毛怀勤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怀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