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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高月生与徐银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生,徐银维,乔鲜花,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280号原告高月生,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被告徐银维,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生。被告乔鲜花,女,汉族。被告徐文祥,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生诉被告徐银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月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迅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