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高月生与徐银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生,徐银维,乔鲜花,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280号原告高月生,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被告徐银维,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生。被告乔鲜花,女,汉族。被告徐文祥,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生诉被告徐银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月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迅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