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羌鑫祥与刘建新、胡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羌鑫祥,刘建新,胡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羌鑫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费金宣。被告刘建新,男,汉族。被告胡建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羌鑫祥与被告刘建新、胡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羌鑫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羌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羌鑫祥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