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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韩某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