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执字第0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XX喜与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喜,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执字第00322-2号申请执行人XX喜。被执行人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申,该公司经理。XX喜与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4)第20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XX喜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4年12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71元(含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喜依据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4)第206-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恩施州申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