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59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曾用名赵书东,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蒋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