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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59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曾用名赵书东,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蒋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