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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思宇与被执行人罗育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宇,罗育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宇,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罗育仁,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现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宇与被执行人罗育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