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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吕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忠平,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