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吕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忠平,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