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南京奔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朱亮、南京阿���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奔腾新能源有限公司,朱亮,南京阿斯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南京奔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0号。法定代表人:张媛,奔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岚,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亮,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委���代理人:朱丽,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阿斯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汤山片区。法定代表人:王扣珍。阿斯杰公司总经理。奔腾公司与朱亮、阿斯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日,申请再审人奔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奔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诉争事实认定有误,不应按照财产案件计算收费,其裁定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实现,故请求法院再审。被申请人朱亮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阿斯杰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按相关���定按财产标准通知奔腾公司补交诉讼费用,奔腾公司未能按期补交诉讼费用,应承担法律后果。原审依法裁定奔腾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奔腾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