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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王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6号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何晓明。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被告:王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06元。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仲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