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青岛平川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与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川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洪涛,孙某某,修淑玲,陈晨,张世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1号原告青岛平川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本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惟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童之浩,该局工伤科工作人员。第三人孙洪涛,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系刘新萍丈夫。委托代理人孙洪霞,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系孙洪涛姐姐。第三人孙某某,女,200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系孙洪涛、刘新萍女儿。法定代理人孙洪涛,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第三人修淑玲,女,194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现住,系刘新萍母亲。第三人陈晨,女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学生,现住,系刘新萍女儿。委托代理人陈华正,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现住,系陈晨父亲。第三人张世先,男,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现住,系刘新萍父亲。委托代理人张泽民,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工人,现住,系张世先儿子。原告青岛平川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孙洪涛、孙某某、修淑玲、陈晨、张世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平川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由原告青岛平川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春明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