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新玲、韩雪等与裴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裴玉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5号原告王新玲。原告韩雪。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张鹏,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韩敦礼(追加)。原告王秀云(追加),1938年12月24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玲(基本情况已记录在案)被告裴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诉被告裴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负担。审判长  杨新辉审判员  原培宏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