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新玲、韩雪等与裴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裴玉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5号原告王新玲。原告韩雪。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张鹏,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韩敦礼(追加)。原告王秀云(追加),1938年12月24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玲(基本情况已记录在案)被告裴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诉被告裴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新玲、韩雪、韩敦礼、王秀云负担。审判长 杨新辉审判员 原培宏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