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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路英民与哈尔滨汽车自选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英民,哈尔滨汽车自选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英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汽车自选市场。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坤,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路英民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汽车自选市场(以下简称汽车自选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英民申请再审称,1991年其以公司职工子女的身份,招进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1996年调入汽车自选市场工作。2001年3月1日,汽车自选市场以欺骗的方式与其签订了待岗协议书。汽车自选市场自2002年3月至今没有给其支付过工资,其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上班,在此期间的医药费一直由自己承担。汽车自选市场应赔偿路英民的经济损失,补发2002年至今的工资及工资收入25%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办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交住房公积金欠缴费用,汽车自选市场应赔偿其医疗损失费20792.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路英民主张汽车自选市场应赔偿其损失的问题。经审查,路英民自2002年至今并未在汽车自选市场上班,故路英民要求汽车自选市场赔偿其经济损失,补发2002年至今的工资及工资收入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路英民主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该项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可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因路英民未提供医疗费支出的相关凭证,其请求汽车自选市场赔偿医疗损失费20792.85元缺乏证据证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路英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英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