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高宽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9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宽,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普贤村新街**号。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宽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蓝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宽伙同柳柯、巨欢、冯渊博、郭涛、尤勇(均已判刑)共同抢劫王建前、陈战刚、许世强钱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高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宽撤回上诉。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军润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