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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家祥与张秀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祥,张秀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刘家祥。委托代理人解学成,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祥诉被告张秀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家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刘家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