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学明与黄珍、王超洪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明,黄珍,王超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明,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黄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王超洪,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周学明与被执行人黄珍、王超洪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应执行标的330680元,已执行标的299819.55元,未执行标的30860.45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