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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云与被告高雪松、张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云,高雪松,张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85-2号原告白晓云,女。被告高雪松,男。被告张金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云与被告高雪松、张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鸡冠区商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1月12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高雪松价值32700元财产的查封,并申请冻结被告张金丽在某银行某支行,账户XXX中的存款327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高雪松价值32700元财产的查封;二、冻结被告张金丽在某银行某支行,账户为XXX中的存款32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亓百录人民陪审员  徐 奎人民陪审员  林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