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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钟伟生与徐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钟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由钟某负担。审判员  戴峰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