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钟伟生与徐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钟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由钟某负担。审判员 戴峰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