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陈莹诉乔刚等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莹;乔刚;张静雁;乔梦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梦霄。上诉人陈莹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审 判 员 岑佳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