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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陈莹诉乔刚等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莹;乔刚;张静雁;乔梦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梦霄。上诉人陈莹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审 判 员  岑佳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