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外来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至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彭步圩15号失主王杜梅租房,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窃得黄金转运珠一枚,价值156元。2、同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至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彭步圩4号失主程振菲租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窃得现金500元。3、同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至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摸鸟圩6号失主刘宪军租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后被失主发现逃跑。4、同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至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摸鸟圩14号失主赫亚振租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窃得现金100元。5、同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至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彭步圩25号失主朱纪磊租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窃得现金300元。另查明,案发后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赃款300元,并已发还失主朱纪磊。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和照片、失主陈述、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部分赃款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王杜梅156元;退赔失主程振菲500元;退赔失主赫亚振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贝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