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耀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2元,减半收取3746元,由原告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