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化刚与刘寅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化刚,刘寅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吴化刚,农民。被告刘寅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