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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化刚与刘寅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化刚,刘寅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吴化刚,农民。被告刘寅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