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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王善海,郭佳佳,黄双虎,郭桂哲,李根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45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负责人田清莹,行长。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海。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要宾。被告王善海。被告郭佳佳。被告黄双虎。被告郭桂哲。被告李根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王善海、郭佳佳、黄双虎、郭桂哲、李根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负担。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