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三台县塔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因再次起诉离婚时间未满6个月而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