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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钟志强与曾宏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强,曾宏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钟志强,男。被告:曾宏强,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晖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