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商初字第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2563-1号原告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迎宾路南侧玉城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654012-4。法定代表人蔡子国,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程燕萍。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西环路(外资工业园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901085-2。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2元,减半收取3061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31元,由原告昆山科海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