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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滨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管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恒滨建设公司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涉案纠纷应是质量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管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南充华诺房地产公司主张重庆恒滨建设公司履行工程结构缺陷处理和验收义务等之诉,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重庆恒滨建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重庆恒滨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婕 百度搜索“”